【导语】:鹤山市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鹤山市公租房保障对象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保障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等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性特殊行业人员。
年满30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单身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年满16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申请条件参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边缘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等。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符合低收入条件的保障对象,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可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保障对象资格标准和具体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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