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江门纳税人赡养60周岁(含)以上的父母,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生子女每月可定额扣除3000元,不属于独生子女的按分摊,每人每月最多扣除1500元。
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周岁(含)以上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独生子女的,每月定额扣除3000元;不属于独生子女的,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标准,且每人每月最多扣除1500元。
扣除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3000元/月 | 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 ||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 ||
注意事项 |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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