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江门市全职工作并纳入博士人才年度发展计划的博士和出站博士后可以申请江门博士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
博士人才生活补贴、购房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江门市全职工作并纳入博士人才年度发展计划的博士和出站博士后。
2.补贴标准
(1)市直、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35周岁以下的博士和40周岁以下的出站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生活补贴10万元、20万元以及购房补贴10万元、20万元。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境)外博士、出站博士后,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另给予每人生活补贴10万元。
(2)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的40周岁以下的博士和45周岁以下的出站博士后,分别给予每人生活补贴20万元、30万元以及购房补贴10万元、20万元。对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境)外博士、出站博士后,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另给予每人生活补贴10万元。
3.申请条件
(1)纳入江门市博士人才年度发展计划的引进博士和出站博士后;
(2)在江门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并按规定在江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条下同)或个人所得税(仅限境外人员,且“零缴纳”的除外,本条下同);
(3)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可申请首年生活补贴;引进后在江门市购房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后可申请购房补贴。
4.发放方式
补贴按40%:30%:30%比例分三年发放。
5.应提交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同步提交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等材料】、博士后需提供出站证书,国(境)外博士后还需提供在站21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材料的原件、中文翻译件等);
(2)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境外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本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由本人签署且在相关部门备案);购房发票。
6.其他事项
(1)申请人引进的年龄根据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日期确定,申请人购房的时间一般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确定。
(2)申请人应在满足初次发放条件的次年内提出申请,后续申请由申请人在初次申请之日起每满12个月后提出,在江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不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资料,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须提交所得税申报缴纳材料。
(3)同一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已享受江门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江门市工作的,可按本规定再享受引进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符合《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博士项目规定条件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江门市博士人才生活补贴。
(4)申请人在市直单位就业的,补贴申请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5)引进的国(境)外博士须为在世界排名前200名的国(境)外高校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排名根据其引进的年份,以泰晤士高等教育、USNEWS、QS或上海交通大学其中之一发布的世界大学排行榜为准);国(境)外引进的出站博士后是指在国(境)外同一科研机构连续从事博士后研究达21个月以上的人员。
(6)2019年2月18日(含)至2024年2月17日(含)引进到江门市全职工作的博士和博士后,在2025年2月17日(含)前符合《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发展改革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个人待遇发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企事业单位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才发〔2019〕3号)有关江门市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购房补贴规定的,可在2025年2月17日(含)前提出申请,审批后按上述文件规定享受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