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户口迁移。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含市外迁入和市内移居):
1.亲属投靠入户。
(1)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人的配偶属我市户籍人员,申请人可将户口迁入配偶户口所在地而不受婚龄限制;申请人的配偶为军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且其配偶父母属我市户籍人员的,申请人可根据生活和工作需要将户口迁入其配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申请人婚后户籍未发生改变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注销其户口。
(2)父母投靠子女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户籍人员(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其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子女户口所在地而不受年龄限制。(3)子女投靠父母入户。被投靠人属我市城镇社区的,其子女可将户口迁入父母户口所在地(未婚子女投靠不受父母户口地域限制),投靠人配偶和子女可随迁。
2.人才引进入户。
(1)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经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员,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2)学历型人员入户。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广东省内专项职业能力资格、广东省内技能提升培训考核合格资格等的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3.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1)居住就业创业入户。全面放开“稳定住所、稳定就业”基本迁入条件,取消参保要求、居住年限、就业年限、创业年限限制,在城镇社区居住、就业、创业的,本人可以申请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将户籍迁入保障性住房的,在其退出租住保障性住房时,其户籍应当同时迁出。
(2)自有产权住所入户。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所的,落户在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处。自有合法产权住所属于城镇社区的,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可以申请(立)入户;自有合法产权在农村的,本人可以申请(立)入户,其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4.大中专(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复)户。
原籍我市的大中专(含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可以直接在我市办理复户;农村籍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业(创业)地。
5.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本市,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册保管,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6.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随军的,可以申请入户。
(二)出生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所生子女可以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父或母登记户口。父母离婚,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未成年子女可随为我市户籍人员的非抚养方登记入户。
(三)收养登记入户。
我市户籍人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可申请随该人员登记入户。
(四)其他可以入(复)户情形。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我市入(复)户:
(1)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复)户。符合有关军队
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安置规定的,本人及其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2)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复)户。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入(复)户。
(3)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复户。原本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
(4)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复户。原籍我市且 2003年 8月 7日前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2.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入(复)户的其他情形。
(五)空挂户管理。
在我市无自有合法产权的申请人,可落户在就业单位、社区公共集体户,也可落户在亲属、朋友城镇社区家庭户。各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社区地址设置公共集体户,对申请落户社区公共集体户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申请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庭户的,需征得就业单位或亲属、朋友同意。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免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