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满足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等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一、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出境定居;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
(十一)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二)享受我市城乡居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十三)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十四)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职工符合上述(一)至(五)项条件,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提取金额等于或超过账户余额的,提取时可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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